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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申请汇总(合并)纳税的时间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543.申请汇总(合并)纳税的时 间   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 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依据:国税函[2002]226号京国税函[2002]34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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