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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纳税要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542.汇总纳税要经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处罚。   依据:国税发[1995]198号、京国税[1995]209号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 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8]127号京国税[1998]221号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 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 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依据:国税发[2000]185号京国税发[2001]75号   国税函[2002]22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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