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542.汇总纳税要经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处罚。
依据:
国税发[1995]198号、京国税[1995]209号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
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1998]127号、
京国税[1998]221号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
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
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依据:
国税发[2000]185号、
京国税发[2001]75号
国税函[20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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