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540.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的概
念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
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
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依据:
国税发[94]027号、京国税二[94]213号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
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依据:
国税发[1995]198号、京国税[1995]209号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
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
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1998]127号、
京国税[1998]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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