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539.税款的预缴和清缴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
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
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
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
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
财税字[1997]116号、
京国税[1998]0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对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申
报时间,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
依据:京国税[1998]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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