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9/2005信息】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
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0]84号)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
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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