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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税务部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现,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修建办公楼,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4.8万元,交付 使用后支付利息7.7万元。企业对这笔费用均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税务部门 要求企业将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分开处理。企业很纳闷,同为利息支出, 怎么处理方式不一样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 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4.8万元利息应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办公楼折旧 逐期摊销;办公楼交付使用后支付的7.7万元利息则可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  (20050117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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