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问: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
61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会福利费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
45号文第五条第一点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
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本通知自2003年1
月1日起执行。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八章第四十九
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
本失业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企业
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执行哪个文件为准?
答:1、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
61号)文件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
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
中扣缴。
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
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
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可以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出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会计账务处理上讲基本医疗保
险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从税法规定上讲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
税前扣除,两者的规定并没有矛盾,不能误解为由于税法的规定而将基本医疗保险费
可以直接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或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应付福利
费本来就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
2、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
61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
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
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
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
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辽宁等社会保障试点省份,部分经济效
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
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
关
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
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
件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点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
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
列支。
上述三个文件分别从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即会计核算上,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
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
法规定上,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
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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