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问:企业今年发生装修5万元。与出
租方签定的合同是一年。企业的装修费当年能否一次列支?还是要按5年摊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
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
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可作为
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
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
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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