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问:拍卖企业的公告费有无列支标准?
公告费也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同样在媒体上刊登,它与广告费有无区别?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
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并且规定了拍卖公告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的时
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
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因此,拍卖企业所拍卖物品的公告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具有强制性,不是对拍卖企业本身的宣传,所发生的公告费不属于其广告费的范畴,
虽然在媒体上刊登且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但是所发生的公告费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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