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536.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
题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
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
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
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
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
规定办理。
依据:
财税字[1997]116号、
京国税[1998]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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