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535.境外减免税的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
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
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
税进行抵免。
第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
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
(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
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依据:
财税字[1997]116号、
京国税[1998]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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