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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分国不分项抵扣的条件及计算

录入时间:2005-01-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532.分国不分项抵扣的条件及计 算   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第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 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第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 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第三,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额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 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 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依据:财税字[1997]116号京国税[1998]0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该计算公式,分国(地区)计算境外所 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当境内所得出现亏损时,其抵扣限额不得高于该国(地区)所得 依我国法定税率计算出的税款。   依据:京国税[1998]06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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