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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境外所得在应纳税额中的扣除及抵扣方法

录入时间:2005-01-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531.境外所得在应纳税额中的扣 除及抵扣方法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 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外实 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 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或定率抵扣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依据:财税字[1997]116号京国税[1998]06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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