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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建办公楼利息跨期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问:我公司利用银行贷款建造办公楼, 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4.8万元,交付使用后支付利息7.7万元,这两笔 支出我公司均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 公司将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分开进行账务处理。请问同一事项同一性质的 利息支出,怎么处理方式不一样呢?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 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 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 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因此,你公司用银行贷款建造的办公楼,在交付 使用前支付的14.8万元,应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逐期摊销;交 付使用后支付的7.7万元利息,则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 (h20041203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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