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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分回税后利润须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录入时间:2005-01-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511.企业分回税后利润须提供哪 些证明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 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补交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 纳税证明复印件,无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应就其所分回利润、股息、红利,全额 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迟税手续。   依据:京国税[1996]00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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