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510.投资方利润弥补亏损问题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
生亏损,分回的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
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依据:
国税发[1994]250号、
京国税[1994]068号
财税字[1995]81号、京国税[1995]178号
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
其补亏后的余额计算补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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