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今年3月份税务人员对某印刷厂200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厂在2003年底对一台印刷机进行大修理并将修
理支出8.55万元在当期直接扣除。经了解核实,这台在1998年底购置的印刷
机原值40万元,设计使用年限10年。于是要求企业将8.55万元的大修理费作
为改良支出并入印刷机原值分期计提折旧并作纳税调整,该厂厂长及会计均表示不理
解。
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
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
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
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二是经过
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
的或不同的用途。该厂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1.37%,大于20%,应
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经耐心宣传解释,该厂主动调账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a2004121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