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
录入时间:2004-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
捐赠,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
照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
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
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
捐赠,在年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1.5%标准
以内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的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种捐赠,不得税
前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府
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
教育(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可全额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对国家重点交响
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表演艺术团,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
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
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
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可以扣除。
计算过程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计入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差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能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
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
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
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所得额30%的部
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
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
除。
(四)举例
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
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合计47万
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
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①调整所得额:6000-5600-50-47-40-100+20+10
=193(万元);
②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
③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1(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
的捐赠不得扣除,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的按限额扣除);
④应纳所得税额:187.21×33%=61.78(万元)。
(a20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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