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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2004/10/28信息】 问:业务招待费能否先按营业额计提入费 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 相关的业务招持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 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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