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4信息】 一、联营企业的含义
联营企业是指企业之间就商品生产进行联合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联合组织和联
合经营关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及所有制限制;可以是专业化协作,也可以是人
才、资源、资金、技术和商品购销等方面的联合;一般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
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
从联营各方联营的紧密程度可把联营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相应
地,在法律形态上表现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
紧密型联营是指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经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
半紧密型是指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条件,
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松散型联营的特点是各方独立经营,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固定各方的经济往来,形成一
种协作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由合同规定,各自承担财务责任。
二、联营企业应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其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为主
管税务机关;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联营企业,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
务机关。
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三、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还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
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
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方发生亏损,投资方可从联营企业分
回的利润中先弥补亏损,再计算补缴所得税。
①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
税税率)
②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③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例如:广州M公司投资深圳与C公司联营,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
分回税后利润32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8%,投资方应补缴所得税为: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32-30=2(万元)
(二)具体计算程序
①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1-15%)=2.35(万元)
②应纳税款=2.35%×18%=0.42(万元)
③税收扣除额=2.35%×15%=0.35(万元)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0.42-0.35万元=0.07(万元)
四、联营企业投资方从免税或减税期间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要不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免税期间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缴所得税;
从减税期间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
用税率的,应扣除其减税部分所得税额后补征所得税。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分回的利润额、股息、红利×(1-减征
比例)÷[1-(1-减征比例)×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15%,当年按税法规定可减按应征税额的30%计
征所得税,投资方适用税率为33%,当年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55万
元。投资方应补缴所得税为:
①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5×(1-70%)÷[1-(1-
70%)×15%] =17.28万元
②应纳所得税额=17.28万元×33%=5.7万元
③税收扣除额=17.28万元×15%=2.59万元
④应补缴所得税=5.7万元-2.59万元=3.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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