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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款可否税前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今年以来,富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额直线 上升。年终,公司决定拿出一部分收入捐赠给中国慈善总会,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公司会计把这笔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按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的3%限额,还是全额扣除,这位会计不是很清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 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指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 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富源公司上 述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bu200401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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