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外贸企业弥补亏损的时限
录入时间:2004-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4信息】 422.外贸企业弥补亏损的时限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
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改前三年(即1991
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
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
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账,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依据:财税字[1995]22号、京国税二[199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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