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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恢复查帐征收后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录入时间:2004-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4信息】 某外资企业(酒店类),成立于1999 年,1999、2000、2001年帐面盈亏如下:-100万、-80万、 -60万。由于该公司购买的大部份农副产品未能取得发票(以入仓单或收款收据入 帐),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税务局认定该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 费用凭证,按该公司的全年营业收入的5%利润率进行核定征收。同时,2001年 度继续对该公司进行核定征收。经过两年的整改,该公司已按会计制度、税法规定进 行记帐。因此,税务局同意该公司从2002年恢复所得税查帐征收。    请问:1、2000、2001年核定征收期间,该企业的帐面虽然亏损,但在 税务上是否被认定为盈利年度?    2、2002年恢复查帐征收后,如公司出现盈利,是否可以弥补1999、 2000、2001年度的亏损,如不能弥补2000、2001年度的亏损,那么 1999年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如果上述亏损都不能弥补,那么该公司的盈亏情况, 是否从2002年重新开始?   3、会计制度和税法只规定了企业的盈利可以弥补以前5个年度的亏损,除此之 外,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在上述的问题上,是否还有其它文件规定,请提供。             答:被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执行定额 征收办法期间的亏损;但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办法以前年度已经税务部门批准尚未弥 补的亏损余额可继续弥补到期为止。因此,该公司的盈亏情况应从2002年重新开 始计算,1999年的亏损如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弥补, 2000、2001年的帐面亏损是不能弥补的。          法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 知》第十六条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和定额征收 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第五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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