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问:邮政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
么?
答: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
邮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
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
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
人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
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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