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贷款利息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某单位对外投资时向银行借款200万元,
并将2003年度发生的11万元利息支出,列入当年财务费用。税务机关在对企业
进行纳税检查时,对这笔投资贷款利息,要求企业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
利息支出记入相应的投资成本。税务干部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
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
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问:税务干部这样处理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问题已经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而向银行借入的资
金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规定:纳
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
的成本。这个新规定执行的时间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
(h20040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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