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计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可少交
录入时间:2004-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4信息】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
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已经下发了将近半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在
地税解缴的企业。其中关于住房补贴金有了一系列新规定,但大半年过去了,仍有大
量的企业对此并不知情,而不清楚该规定的直接结果,就是缴了原本可以不缴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
扣除比率按照编号为川地税[2003]71号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精神,住房补贴金的扣除
比率为: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暂按5万元以内
(含5万元)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在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
无房职工,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据实扣除。也就是说,1999年1月1
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有5万元计入企业成本,而
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计入
企业成本。
计算公式据从事财税咨询多年的成都新龙财税咨询事务所的专家介绍,如果按照
此项规定执行,企业便可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前,将员工工资中的400元住
房补贴金直接计入成本,成本一高企业利润自然降低。例:如一个企业中1999年
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有10名、每人月薪1200元。如果不执行该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按800元进行扣除,即按400(元)×10(人)×12
(月)×33%(企业所得税税率)=1.5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执行该
规定调整员工的薪酬结构,这部分400元就可按住房补助金直接计入成本,计入后,
这1.5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不缴。如果企业有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
作的无房职工,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基数进行抵扣,享受的优惠就更高。专家强调:
“这减少的一部分,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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