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某公司,租赁费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问:我公司今年租赁经营另一公司,每年
上交租赁费60万元(交给所有者),并仍用被租赁公司的名义经营,单独核算,请
问租赁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收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
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
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
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