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如何进行涉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问: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相
同点与不同点?
答:有关融资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也有部分差异。其
中相同的地方主要有两点:1.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会计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第5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租赁”。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第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
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2.对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提取折旧的规定也是一致的。租赁准则第13条规定,“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而税法的规定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应当提取折旧;84号文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
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差异主要在于对融资租赁的具体认定条件上,按照租赁准则
规定,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③租赁期占租
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
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而按照84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的租赁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②租赁期为
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
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知,税法的规定基本上相当于会计政策的第1、
第3和第4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有关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进行税务调整的事项主要在于是否构
成融资租赁的具体认定条件。(z200406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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