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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漏报收入也受罚吗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某饲料生产有限公司为免税企业,每月都 按期申报,但是在今年4月份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日常稽核时,发现其漏申报一笔 单一饲料销售收入36000元,于是税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下达了了 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虽然本月申报不实,但是他们是免税企业,没 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一句话他们没有偷税,税务局仍然要这样处罚 他们对吗?   答:税务机关对该单位罚款20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63条的规定,该单位显然没有构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更不 能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根据该法第6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 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虽然 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同时又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但是税务机关通过日常 稽核发现该单位漏申报一笔单一饲料销售收入36000元,造成了“申报不实”的 后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因而可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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