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可抵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为了更好地鼓励外商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
入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开发费用可抵扣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过
程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以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
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在发生额比上一年增长10%以
上时,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则
当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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