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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结余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408.管理费结余的处理   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 额。   依据:财税字[1994]009号、京税二[1994]4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做为管理费的收入 来源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结余,按其批准的规定处 理。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 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 比例或金额。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依据:财税字[1997]38号、京国税[1997]079号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 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 额。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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