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结余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408.管理费结余的处理
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
额。
依据:财税字[1994]009号、京税二[1994]4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做为管理费的收入
来源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结余,按其批准的规定处
理。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
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
比例或金额。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依据:财税字[1997]38号、京国税[1997]079号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
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
额。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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