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许多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属于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凡已计入各项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所得税时都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其实所谓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只是
指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
行征税,而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
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
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然而就以此来得出结论
说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未免过于牵强。
且不说购入材料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即已含于材料价格内(或本是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以价税合计入帐),自然应随着材料领用进入销售成本或管
理费用等,进而在税前扣除。
再说依照规定不得在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的各种外购货物情形:购入固定资产,
进项税构成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也就成为计提累计折旧的基础,当然可税前扣除;
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也与此类似;至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关于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79号)更是作出了
明确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
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还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各种情形,也好理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福
利也好,用于捐赠也好,其计提的销项税则要看福利、捐赠是否符合标准,只要符合
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同时我们发现上述这些增值税都不是单纯以税金的形式参与扣除的,而是计入了
各项成本、费用等项目,税法也只是未将增值税归入扣除项目“税金”(主营业务税
金及附加)中,并无规定说计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值税不得扣除。可见“计算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增值税税额”仅是一些人的个人理解而已,并无明文
规定,因此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涉及的税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而不是看它
是归类于价外税,还是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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