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使用范围不当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413.管理费使用范围不当的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对总机构经有审核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提取
的管理费,凡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业务政策规定以及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纠正。责令其纠正而不纠正的,应就其违规部分计征所得税,并
在其下年度计算提取管理费时,从基数中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规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其列支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
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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