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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提而不上交或少上交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412.提而不上交或少上交管理费不准税 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对虽经有审核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其所 属企业、单位提而不上交或少上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 额计征所得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京国税二[1999]199号、京国税[1997]0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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