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产如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目前尚未完工,但预售工作已经开始。问:在这种情况下,
该公司的所得税该怎么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2号)规定,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
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
销售开始。据此,如果该公司符合上述房地产销售开始的条件,则应自房地产销售开
始,以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当期
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
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如果该公司尚不符合上述房地产销售开始的条件,则应按预征税款的方式缴纳税
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
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
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
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
补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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