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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伙食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一家国营企业的会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税务机关将该公司列入差旅费支出的出差伙食补贴 (按规定每人每天12元)并入企业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人均800元准予税前列支,超 过部分在税后列支。他们对此很不理解,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税务机关解释说,出 差伙食补贴属于工资范畴中的其他补贴一类,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应列入工资 总额中。税务机关这样解释对吗?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可分为 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所称的工资薪金支出, 其范围比职工工资总额有所扩大,主要体现在误餐补助和各种名目的奖金上,如创造 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 度支付结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其中,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 术性津贴(如工人技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的伙食津贴,如火 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 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 伙食单位补贴等)。出差伙食补贴不属于上述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不应计入工资薪金 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 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包括杂费、伙食补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税前扣除的 差旅费,必须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 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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