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某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
问题:某蚕茧公司破产重组,原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经法院判决(或资产评
估机构评估),新企业按300万元重新入账。问:这项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应如何
计提?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
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
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
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根据这一规定,该蚕茧
公司发生破产重组时,如果该项固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新
企业(资产持有者)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此项资产的成本,据此计提折旧;否
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改组业务发生前即时)基础确定,由于该项
固定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为零,因此不能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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