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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管理费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4-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4信息】 407.管理费的核算 总机构经批准提取的管理费应单独建账分项目核算。凡有不固定收入(包括不固 定经营收入,财政性补贴、拨款,上级单位补贴、拨款,利息等其他收入)的总机构, 其所提取的管理费应与其不固定收入分别计算,统一使用,统一核算(财政性拨补收 入和上级单位拨补收入有专项指定用途的另行核算)。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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