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项目
录入时间:2004-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4信息】 406.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项
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技术性开发支出;各项罚款、罚
金、税收滞纳金和没收的财税损失,以及个人和有关部门应赔偿的损失;各种赞助和
捐赠支出;非工资性奖励、非规定或非批准列支的职工住房基金;属于总机构所属企
业、单位应该负担的水、电、气、电讯电话、贷款利息、房租、卫生保卫等“不可分
割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通过法人之间正常财务往来关系进行核算;与总机构对其
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关的各项支出。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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