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原则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398.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原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一要考虑合理与节约;二要
考虑需要与可能;三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与总机构开展综合业务管
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所必须和必要的支出需要。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工资性奖励、
津贴、补贴不高于全系统平均水平,增长幅度要低于全系统平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二是管理费增长幅度与物价增长幅度以及其他增减因素要合理;三是非综合业务管理
和经营服务管理之外的不可分别费用不得通过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四是首先把总机构
自身的收入用于管理费支出,不足部分再申请提取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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