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397.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 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 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 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 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凡税收法规 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 定: 第一,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 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第二,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 规定。 第三,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 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第四,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 增长额。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