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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最初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390.对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最初政策 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规定:主管部门有固定经费来源的,不得再向下属企业收取行政管 理费,没有经费来源的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要严格其使用范围。其开支范围 包括:上缴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 品及样品费等。 依据:京税二[1994]41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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