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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提取管理费申请应报送的相应部门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391.企业提取管理费申请应报送的相应 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凡总机构在京,并向其所属在京企业、单位收取管理费 的,总机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资料,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批准 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分摊扣除;凡总机构在外埠,而向其在京所属企 业、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证 明文件,由北京市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集团公司(总机构)向所属在京紧 密层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应按总机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的标准或数额分摊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5]08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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