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 当心汇算陷阱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在日常税务检查中,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不能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进行正确的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
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中对1141号科目“坏账准备”的说明,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
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如何正确使用“坏账准备”科目也作了
严格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
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本条规定
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限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年末坏账准
备余额超过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就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8]190号)关于《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了有关计算公式: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
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
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
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
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
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反之,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
根据上面公式,我们可以推导出:
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
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
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计算结果如果是正数,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时,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错误:
未调减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其计提坏账准备采用“应
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百分比确定为2%(已报税务部门备案)。2003年初,企业应
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6万元(上年已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年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8万元。2003年末,企业应收账款
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法规
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企业办税人员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0×5‰=7.5(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10-16)-(500-800)×5‰=
-4.5(万元),即该企业应调减4.5万元。企业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企
业所得税12×33%=3.96(万元)。实际上,企业当年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
备”借方的金额也只有6万元,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上例中,我们假设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4万元。在
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调整,调增企业所得税24-
1200×5‰=18(万元)。
根据上面的公式,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24-16)-(1200-800)×5‰=6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仅此项,企业就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多纳税12×33%=3.96(万元)。
综上分析,企业应严格地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避免多纳税。
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企业未按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
纳税调整等原因引起的。
此外,企业有时还会出现少调减、应调增未调增或者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
但是,只要记住上面推导的公式,我们就会很容易计算出到底应该调增还是调减,调
增多少还是调减多少。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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