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一直是我们税收政
策鼓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重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的确发挥了很好的效果,有力
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但是,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来讲,没有将那些同样具
有劳动密集特点的加工企业纳入扶持范围,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足。2003年8月,为
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
方面的意见,并决定进一步将两类加工型企业纳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凡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
审核,可按规定在三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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