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方式或停产停业是否影响到原优惠政策中经营期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4-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4信息】 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更方式或停
产停业的情况,是否影响到原优惠政策中经营期的计算?
答:关于企业经营造中变更方式和停产停业,是否视为经营期不足10年追缴原已
享受的减免税款的有关规定。若企业经营途中变更核算方式,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
核算,则该企业已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视同经营期限不足10年,追缴其
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企业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但未办理
工商、税务注销手续,其经营期限的确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执行。企业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只能说明该企业当前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并
不能证明该企业已实际终止生产、经营,因此应等到企业结业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注
销手续时再核定其实际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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