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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4信息】 问:公司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 支?税法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类损失、存货类损失、 坏账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必须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45号)对有关财产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一是对 财产损失金额和范围进行了明确。当企业的各项资产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性 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核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 产损失。二是对财产损失的报批时间进行了明确。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 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 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 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 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年度。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 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批审核手续,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 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否则不得无故拖延。具体的受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度 终了后45天,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 报,但最迟不能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三是对存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投资确认为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标准进行较具体的规定,确 认为财产损失的范围更加宽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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