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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等项目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89.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 让等项目的免税规定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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