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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88.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免税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是: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 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 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1]124号、京国税发[2002]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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