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调整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79.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
调整后优惠政策
2002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函[2002]310号文件转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
政发[2002]10号文件颁布:将清河地区、马连洼地区、西城区德外大街以西地区和朝
阳区大屯地区中关村软件园和生命科学园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
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可从企业开办
之日起计算,享受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函[2002]182号、京国税函[20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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